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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拇指 发表于 2008-2-24 21:19

红筹五宗“罪”

按照通常的理解,“红筹上市”模式是指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、维京、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,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,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,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。

  而且,这种上市方式,在经历蒙牛、盛大等百余家中国企业尝试之后,一度被认为是企业发展、企业家致富、风险投资基金发财的最便利方式。

  在解释红筹方式被严格限制的原因时,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研究中心主任李磊律师告诉记者,“红筹上市模式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,同时也是一种绕过我国金融管制政策的手段。这种绕路做法,会给国家带来多重风险”。

  “境内企业用红筹模式上市,决定了它必然会完成一个大跨度的转变,拥有了两个新的身份。一个身份是海外上市公司,对它的监管由上市所在地交易所和监管部门进行,而且只针对信息披露的真实、准确;另一个身份是外资企业,对它的监控权转到注册地所在国,因此数以万计的企业选择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,就是让这个身份受到的约束更少些。而国内对这两种身份都无法监管。”

  在他的进一步解释中,红筹上市模式首先可能为腐败分子、不法商人提供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的途径。离岸金融中心恰恰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便利的资产转移渠道。这种资产转移方式有两种:通过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资产,隐蔽公司股权收购方的真实身份,低成本侵占公有股权,譬如国内企业的MBO,另外,可能成为资本外逃的一个重要通道,进而对人民币汇率安排和货币政策运作产生重大压力。

  另外的风险还包括,造成潜在投资争议、便利公司欺诈、甚至转嫁金融风险。

  也许正是以上五大问题的存在,使得政府对红筹上市方式迟迟不敢放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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